深圳市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深圳市江西商會(以下稱“本商會”),英文名:SHENZHEN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SZJXCC。
第二條 性質 深圳市江西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經濟合作以及區域發展需要,由江西籍人士在深圳、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投資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型的工商企業自愿參加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堅持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民主辦會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形式,把深圳市江西商會辦成一個有利于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實現橫向交流,提升和促成本會企業家事業發展的一個平臺。
第三條 宗旨 本商會的宗旨是“攜手、同心、發展、共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為商會會員建立資源共享、互利互惠、交流合作的互助互動平臺,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商會會員之間的聯系,發動企業會員通過項目投資、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進深贛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國家繁榮昌盛、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的同時實現自我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及江西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本商會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社團法人的各項權利,履行相關的義務,在業務主管單位與監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管下,在商會的業務范圍內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廈140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業務范圍:
(一)為會員提供綜合平臺,實現資訊與資源共享。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的關系,促進彼此交流和合作,發揮本會會員企業的整體優勢。
(二)收集會員意見或建議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立會員與政府及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系和溝通渠道,發揮組織協調和橋梁紐帶作用。
(三)接受會員委托處理法律事務,為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宣傳粵贛兩地投資環境、發展戰略和建設成就,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視野,分析國際內宏觀經濟形勢,理解國家政策,把握區域經濟發展出現的商機。
(四)促進深贛兩地以及港、澳、臺地區與江西建立更加緊密的經貿合作關系和文化交流,為經濟、文化繁榮與發展作出貢獻。
(五)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及時了解國家以及粵贛兩地政府頒布的最新法規、政策,并接受政府委托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和規則,樹立和發揚“信守承諾”和“守法經營”的良好從業道德。
(六)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為會員提供招商、投資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和管理、品牌推廣、法律、會計、投資、仲裁、咨詢等服務。
(七)舉辦展銷會、訂貨會,組織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
(八)舉辦各種公益活動。在積極參與深圳經濟發展前提下,特別為促進江西發展,為江西革命老區、邊遠地區群眾擺脫貧困,支教、助殘、助學、改善鄉村公共衛生基礎條件、?;ず頭⒕蛘涔蟮乃漲兔褡邐幕挪裙媸亂搗?。
(九)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為創造和諧商會,提供交流與互動的技術性條件。
(十)與銀行、基金、信托公司合作為商會企業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如小額貸款、聯保聯貸、投資擔保等)
(十一)創辦本商會網站、微信公眾號、雜志與宣傳品并進行商業化運作,為兩地投資招商、會員創業、建設一個學習性商會,提升會員素質服務,以幫助會員適應飛速進步發展的社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十二)承辦政府及部門委托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深圳市江西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為企業性質的會員,不論企業規模大小,會員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江西籍人士、江西工商企業在深圳以及港、澳、臺地區投資經營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工商企業、在江西投資的企業均可申請參加并成為會員?;蛘呔岢ぐ旃嵋榕?,特邀在深圳企業界、法律界等行業有影響力的江西籍精英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本會也可經理事會通過,吸納一些在學術上有創見的專家、學者、有識之士成為本會特邀專家(非會員身份),組成各類專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以便為商會開展服務,為會員學習、創業、維權,提供專業服務。
第九條 凡申請入會的企業須填寫、提交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準后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按所申請的商會會員類型繳納會費年費。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會內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各項福利;
(六)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七)商會按會員類型提供相對應的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任期:一屆4年,一次性繳納會費):
會 長 ————————————————60萬元/屆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15萬元/屆
理事(監事)—————————————————2萬元/屆
會 員 —————————————————5000元/屆
第十三條 建立會員誠信自律機制和懲戒機制,誠信自律制度另行制訂,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和制度者,損害本會名譽和行為者,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者,宣告破產者,嚴重觸犯刑律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嵩比繅荒瓴喚贍苫岱鴉蠆徊渭穎凈嶧疃?,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或因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條義務被開除會籍者,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所繳會費一律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選舉理事會、監事會;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發展;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等;
(七)任命各主要下設機構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分為常務會議和會長會議。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岢せ嵋樽槌扇嗽?,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岢ぐ旃嵋樵誒硎祿岜棧崞詡湫惺估硎祿嶂叭?,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會議和會長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嵋橛Φ倍躍鲆樾緯苫嵋榧鴕?,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會議和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位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會議成員提議召開常務會議或會長會議時,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會議。監事長、秘書長分別列席常務會議和會長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職務,由會長提名在副會長單位中選舉,并且在會長作出的分工范圍內,為商會服務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責任?;岢ひ蜆ぷ髟蠆荒藶男謝岢ぴ鶉問?,可授權委托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代行使會長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 執行會長職權
(一)在會長的領導下,研究決定商會重大決策事務,協助會長處理商會的日常事務。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商會秘書處工作。
(三)受會長委托,代表商會參加商會與上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商會、單位之間的會議及其它商業或公益社交活動,接待到訪的重要客人,簽發重要文件、簽署對外合同等。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分管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機構的設立和職責 本會按開展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目前設立會員部、辦公室(宣傳部)、經濟部、法律顧問組。
(一)會員部職責:發動和組織會員入會,完善服務功能,積極推進會員網絡化建設并通過網絡基礎平臺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二)辦公室(宣傳部)職責:處理文秘、接待、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日常事務性工作,組織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對內對外宣傳,管理網站、微信公眾號并維護、更新內容,編發會刊等宣傳品。
(三)經濟部職責:收集反映重要經濟信息,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組織專家團隊,開展經濟咨詢和各種報告會、企業管理培訓等活動。
(四)法律顧問組職責:聯絡法律顧問,為本會與應會員要求,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未經本會批準或授權,本會會員私自組織活動與本會無關,一律視為個體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的,視其情況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年費收入;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資助收入;
(四)捐贈(涉外捐贈和資助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用于會員分配。
第三十八條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實行收入與預算公開。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向會員或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四十七條 本會變更、撤變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市江西商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商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優先推薦黨組織和紀檢組織的成員擔任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領導。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幅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等。
第五十四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